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交水规〔2019〕2号文、《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交水发〔2022〕26号文、关于延续实施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交水规〔2024〕4号文,引航费收费计算及付费办法如下:
一、 引航费率
(
一)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
A
、外贸部分
1
、基础费率部分:引领距离在10海里以内,按净吨分段计算,具体如下:
引航结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0点之后到2023年12月31日24点之前:
净吨在40000及以下部分按0.4275元/净吨(马力)计收,
净吨在40001-80000部分按0.38元/净吨(马力)计收,
净吨在80001-120000部分按0.35625元/净吨(马力)计收,
净吨超过120000按46550元计收。
引航结束时间在2024年1月1日0点之后:
净吨在40000及以下部分按0.405元/净吨(马力)计收,
净吨在40001-80000部分按0.36元/净吨(马力)计收,
净吨在80001-120000部分按0.3375元/净吨(马力)计收,
净吨超过120000按44100元计收。
2
、超程部分:引航距离超10海里以外的部分,按每净吨(马力)/海里0.004元计收
引航费。
3
、超远部分:超出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,另加收基础费率的30%引航费。
进出上海港引航基本费率=
1+2+3
B
、内贸部分
4
、基础费率部分:引领距离在10海里以内,按每净吨(马力)0.18元计收引航费。
5
、超程部分:引航距离超10海里以外的部分,按每净吨(马力)/海里0.0018元计
收引航费。
6
、超远部分:超出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,另加收基础费率的30%引航费。
进出上海港引航基本费率=4+5+6
(
二)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,基本费率为外贸移泊费按每净吨(马力)0.20
元,内贸移泊费按每净吨(马力)0.135元,按次计收引航费。
二、 计算单位
(
一)引航和移泊的起码(最低)计费吨,内贸为500净吨,外贸为2000净吨。
(
二)由拖轮拖带的船舶,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
算。
(
三)每项费用尾数以人民币计算,不足1.00元四舍五入进整,每一计费单的最
低收费额为1元。
(
四)距离以海里为计费单位,不满1海里的按1海里计。
三、附加费
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(移泊)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
航(移泊)费附加费。
节假日、夜班的引航(移泊)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,或节假日、夜班
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,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(移泊)费附加费分别按基本费率的45%加收。
夜班起始时间为每日22:00至次日06:00。
假日起始时间为周六00:00至周日24:00。
元旦、春节、清明、劳动、端午、中秋、国庆等法定节日以此类推。
四、付费办法
(
一) 上海港引航站根据船舶代理公司提供的真实、详尽的船舶资料计算引费。
(
二) 船舶代理公司对引航费应当预付或者现付,并应在结算当日(以发票开具日为
准,法定节假日顺延)一次付清,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交款额5‰的滞纳金,与引航站订有协议或者合同的除外。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,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,逾期互不退补。
(
三)本站帐号:
户名:上海港引航站
账号:121911850510301
开户行: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
(
四)费收联系方式与联系人:
电话:(0086-21) 65954488*142 (上海区)
(0086-21) 65954488*186
(长江区)
(0086-21) 65954640
(计费)
(0086-21) 65954488*181
(结费)
传真:(0086-21) 65954640
地址:中国上海杨树浦路98号1409室
邮政编码:200082
五、未尽事项按交通部费规有关条款为准执行